起诉书指控被告人M犯盗窃罪,被告人M在租住于被害人范某承租的青浦区某新村期间,在日常接触中发现范某所使用的手机没有设置密码,遂多次趁范某睡觉或外出时将手机放在客厅之际,通过操作范某手机设置微信转账密码后以微信转账的方式将范某微信绑定的农业银行卡中的共计71,000元转至自己微信账户内,后予以提现挥霍。
另查明,被告人M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M的家属向被害人范某退出经济损失1万元并获得谅解。
有被告人M的供述、被害人范某的陈述及相关辨认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笔录、扣押的M手机内微信转账记录、协助查询财产通知书、中国农业银行卡交易明细清单,案发、抓获经过、工作情况,收条、还款承诺书、谅解书被告人的户籍资料等。律师
被告人M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依法应予惩处。M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M的犯罪罪名及认定其属如实供述罪行的公诉意见正确。关于辩护人以其当事人系初犯、属如实供述罪行且其家属已退还被害人部分经济损失并获谅解等为由建议法庭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因与查明的事实相符且于法不悖,故予以采纳。
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护公私财产不受侵犯,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M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三万元。M的违法所得予以追缴并发还被害人。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予以没收。(2019)沪0118刑初58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