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诉书指控被告人B犯盗窃罪,被告人B伙同他人至泗塘一村,窃得被害人C的VIVOY67手机一部、被害人M的小米V5手机一部、被害人N的VIVOX7PLUS手机一部。
同年9月18日凌晨,被告人B至杨浦区虬江码头路,窃得被害人V的金色VIVOY67手机(经鉴定,价值410元)一部。当日,被告人B被公安人员抓获,其所盗窃的被害人V的手机亦被查获。
被告人B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V、C、司远远、罗俊强所作的陈述,证人彭庆飞所作的证言,司法鉴定科学研究院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监控录像、视频截图,估价部门出具的估价鉴定结论书,公安机关出具的扣押笔录、决定书及清单、发还物品清单、工作情况、点位表、现场勘验笔录、办案说明及前科材料等证据。律师
被告人B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单独及伙同他人入户窃取公私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应予处罚。。被告人B能当庭自愿认罪,可从轻处罚。辩护人相关意见,可予采纳。
依据《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B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责令被告人B退赔各被害人的经济损失。(2019)沪0113刑初155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