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诉书指控被告人T犯盗窃罪,被告人T在彭浦新村门口盗窃了被害人Z停放在该处的一辆价值877元的永久牌电动自行车。
被告人T至闻喜路门口附近,将被害人杨某停放在附近的一辆黄色踏板轻便摩托车偷走。
被告人T在彭浦新村彭一小区外人行道上,将被害人F停放在附近的一辆未上锁的电动自行车窃走。
公安人员根据线索在被告人T的居住地将其抓获归案。到案后,其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律师
被告人T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且有被害人朱某、杨某、F的陈述笔录,公安机关出具的办案说明,监控录像及经确认的截图,行政处罚决定书,被告人T的供述及户籍资料等。
被告人T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T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予从轻处罚。采纳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
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和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T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违法所得责令退赔,发还被害人。(2019)沪0106刑初181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