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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物品不能成为盗窃罪的犯罪对象

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或者多次盗窃公私财物的行为。不过有些东西是不能成为盗窃的对象的,沈洁律师把法定不能成为盗窃罪犯罪对象的罗列如下:

第一,传统上认为不动产不能成为盗窃对象。比如房屋属于不动产,窃占房屋只是改变了物的使用状况,但是产权仍属于所有权人,窃取和窃占是不同的两个行为。一般认为只有动产才能够被窃取,也可以构成盗窃罪的犯罪对象。

第二,枪支、弹药、爆炸物、威胁物质。《刑法》第127条第1款规定了盗窃枪支、弹药、爆炸物、威胁物质罪,也就是说的确属于盗窃行为,但是因为刑法规定特种罪名,所以经过盗窃这些物品也属于犯罪,但罪名不是同一个。

第三,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刑法》第280条第1款规定了盗窃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理由同第二条,这里沈律师就不在赘述了。

第四,人的尸体,《刑法》第302条规定了盗窃尸体罪。律师

第五,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和古人类化石、故脊椎动物化石。《刑法》第329条第1款规定了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罪和第329条第2款规定了盗掘古人类化石、故脊椎动物化石罪。

第六,国有档案,《刑法》第329条第1款规定了窃取国有档案罪。

第七,正在生长的林木,《刑法》第345条第1款规定盗伐林木罪。

第八,武装部队公文、证件、印章,《刑法》第375条第1款规定盗窃武装部队公文、证件、印章罪。

第九,军职人员盗窃武器装备、军用物资的,构成《刑法》第438条规定的盗窃武器装备、军用物资罪。

沈律师提示,如果行为人在盗窃的时候不知道是第2~9的物品,而是把它们当成了普通的财物窃取的,属于犯罪主观上的认识错误,仍构成盗窃罪,不构成上述罪名,构成上述罪名的必须是明知是这些犯罪对象而为之。如果盗窃枪支等后非法持有的,构成牵连犯。

第十,违禁物品,比如毒品、淫秽出版物、传染病病原体、假币等,虽然违禁物品是不能流通和持有的,应当是没有市场价值的,但是由于逐利思想的左右,这些物品在地下黑市上仍有“市场价值”因此1998年的司法解释也将他们列入盗窃对象,不过不计算数额,根据情节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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