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缩短购物者的排队结账时间,有些超市配置了自助付款机,通过自助付款机,消费者只需要将选中的商品在机器上一一扫码,之后使用手机上的微信或支付宝付款后,就可以购物后离开。本来这一付款方式是为了方便顾客购物,也不需要排队,但这一便利方式却被他人加以利用,实施盗窃。律师
佟小姐失业多时,没有找到工作,她居住在老乡承租的房屋中,平时无所事事,有一天她想到超市购物,正打算付款时,却发现手机支付宝内的余额并不够,她侥幸用二十元购买了三十多元的商品。出了超市,并没有人发现佟小姐的行为,她很幸运地离开了。
因偶尔一次的获利,让佟小姐心生邪念,她观察到自己的居住地附近,有两家大卖场,五家中小超市,还有三家便利店。如果加上途径此地的大卖场班车,她还可以到达另外两家大卖场。佟小姐以夹带的方式窃取了各家超市内的肉、果蔬、食用油等商品。后来她的胆子越来越大,在超市中窃取一些贵重的物品,比如一些衣物、小家电、护肤品等物品。
通过以自助付款机为掩护,支付少量货款,夹带贵重商品,佟小姐可以“顺”走不少商品,顺走的商品,佟小姐自己用不了的,还送给提供住所的老乡,多余的放在网上出售。几个月下来,她偷盗的物品有上千件之多,金额涉及两三万元。仅在网上销售的,就获得销售款项一万多元。佟小姐的额这种掩护式盗窃,被超市中的监控摄像头拍得一清二楚。律师
正当佟小姐想离开付费区时,商场的保安拦住了她,佟小姐被当场扭获后来经报案,警察到超市,将佟小姐带回了警署,经察,当日佟小姐支付了十多元钱,但却将五六百元商品夹带出超市,盗窃的物品有面包、衣服、葡萄干、皮鞋、耳机等物品,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后来经审讯,佟小姐还交代了自己以前的几次作案,合计盗窃金额两万三千元。
针对最后一次盗窃行为,佟小姐交待称:“我在超市内选购了一些物品,后来来到自助结账机前,仅支付了十八元的款项,但是把购买的几百元商品都装进了购物袋。这种方式以前也采用过,前前后后大约共计盗窃了两三万元。”
在涉及超市、商场等场所的盗窃案件中,一般来说,盗窃人员会将商品放入衣服口袋、随身的包袋内带走,但佟小姐在盗窃时,更为隐蔽,她在挑选物品时和正常的消费者没有太大的区别,但在付款环节,用自助付款机作为掩护进行盗窃,手法更为隐蔽。她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超市的财物,已经构成了盗窃罪。
《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由于佟小姐盗窃的金额合计也比较大,但她的家人在事发后,能将所有的损失退赔给北海单位,另外她有坦白的情节,也配合积极退赔,故而能够依法从轻处罚。法院最终判决佟小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