毛先生在一家磨粉、磨面的公司担任生产科科长,有一次,他和公司的财务一起去交电费,发觉公司每个月的电费高达30多万元,而他们公司一年的净利润还不到1000万,所以电费是公司重大的开销。
虽然电费开销很大,但毛先生认为也是一种合理的开支,并没有过多的关注。不久后的一天,工厂的厂长和分管生产的副厂长,把他叫到办公室里面来,他们称,经过研究决定由毛先生对单位的电表进行改装。他们称改装电表的目的是为了节电,毛先生也不明白是怎么回事,后来听了以后,就知道公司是让自己帮忙改装电表,窃取国家电能。
一方面毛先生怕得罪厂长和副厂长,故而一时之间也没有拒绝,但是他对于改装电表一事,又担心触犯国家法律。网上搜索后,他决定来到律师事务所法律咨询沈洁律师。沈律师认为单位领导集体决定用改装电表的方式窃取电能,属于一种犯罪行为,对于这种犯罪事实可以认定为构成盗窃罪。
厂长、副厂、生产科改装电表盗窃电能的行为,那么三个人都构成了盗窃罪。厂长称挪用电能最多被供电局发现,之后进行罚款,不会有什么大事,让毛先生放心。对此,沈律师并不是这么认为的。非法窃电是指以非法占用电能,以不交或者少交电费为目的,采用非法手段不计量或者少计量用电的行为。律师
《刑法》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公私财物的行为,构成盗窃罪。盗窃的公私财物,包括电力、煤气、天然气等。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500元至2000元以上的,为 “数额较大”;5000元至2万元以上的,为“数额巨大”;3万元至10万元以上的,为“数额特别巨大”,三个幅度分别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供电营业规则》第一百零一条规定,禁止以下窃电行为:在供电企业的供电设施上,擅自接线用电;绕越供电企业用电计量装置用电;伪造或者开启供电企业加封的用电计量装置封印用电;故意损坏供电企业用电计量装置;故意使供电企业用电计量装置不准或者失效;采用其他方法窃电。
按照我国《供电营业规则》规定,窃电客户除了要补交电费外,还需缴纳三倍的违约金。举例来说,如一企业用户窃电五万元,之被发现窃电,该户需补交的电费五万元,加上三倍违约金十五万万元,共需缴纳二十万元。
沈律师认为王毛先生一旦参与盗窃电能,金额就是数十万元,已经构成了盗窃数额巨,将会处3-10年的有期徒刑,非常得不偿失。停了案件分析,毛先先生表示他回到厂里,会做厂长和副厂长的工作,尽管电费很贵,公司现在还是有盈利的,没有必要为了一点电费去触犯刑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