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上海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犯盗窃罪,某日金某驾驶一辆江苏牌照的白色长安面包车至浦东新区的一家仓库平台外,盗窃某物流公司存放在内的颗粒撞线型低密度聚乙烯几十包,然后以9000多元的价格销售了个同案犯张某。张某明知是赃物继续收购,被盗物品无法追回,但是金某在被抓获后向被害单位赔偿了9000元。
被告人金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窃取公司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张某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赃物仍予以收购、销售,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后两人被分别抓获到案,并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被告人金某带领公安人员抓获了犯罪嫌疑人张某。律师
关于犯罪事实,被告人金某、张某在供述中和法院开庭中都承认,并有证人唐X的证言、价格鉴定意见书、备案清单、收条、谅解书、案发经过等证据证实所犯罪名。
法院认为两人犯盗窃罪,不过被告人金某、张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金某有协助司法机关抓捕犯罪嫌疑人的立功表现,符合《刑法》第**条关于立功可以从轻处罚的有关规定,故而在法定量刑基础之上,对两名被告人均依法从轻处罚;更何况被告人金某已赔偿被害单位经济损失,取得被害单位谅解,被告人张某退缴了违法所得。
故而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三百一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被告人金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四个月,罚金一千元。被告人张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二个月,罚金一千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