盗窃罪,被告人M单独或伙同被告人L至上大路上海大学,用断线钳剪断车锁的方法,多次盗窃停放在该校内的自行车后予以销赃。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被告人M在该校内窃得被害人施某的一辆永久牌山地自行车。
被告人M、L至该校内,由M剪断被害人张某的一辆ROCKRIDER牌自行车车锁,L将该自行车窃走。
被告人M、L至该校内,由M剪断一辆女士自行车车锁,L将该自行车窃走。尔后,被告人M又窃得被害人杨某价值720元的一辆阿米尼牌自行车。
被告人M在该校内窃得被害人王某甲的一辆捷安特牌自行车。律师
被告人M、L至该校内,由M剪断被害人王某乙价值230元的一辆永久麟龙牌仿捷自行车车锁,L将该自行车窃走。尔后,被告人M又窃得被害人徐某价值390元的一辆永久牌QE310型自行车。当两名被告人骑赃车逃离时,被该校保安人员人赃俱获,缴获的赃物已发还被害人。
被告人M、L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多次单独或结伙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刑律,均构成盗窃罪,依法俱应追究刑事责任。鉴于两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能当庭自愿认罪,故可依法从轻和酌情从宽处罚。
为严明国法,维护社会治安管理秩序,保障公私财产所有权不受侵犯,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M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被告人L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违法所得责令退赔,返还各被害人。(2016)沪0101刑初12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