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在某投资公司办公室内偷窃了华硕笔记本电脑一台和富士通笔记本一台,藏匿在亲友处。经鉴定,两台被盗的笔记本电脑价值为3333元。被告人这节犯罪事实有以下证据可以证明:被害人张颜两人向公安机关报案;物价局出具的《价格鉴定结论书》证明损失是3333元;搜查赃物的笔录和其亲友的证言证明这两台电脑是被告人交给他的,称是自己购买的;被告人自己供述偷窃了两台笔记本电脑。
之后被告人又到闸北区太平洋百货公司的地下一层酒坊,盗窃了马爹利蓝带干邑白兰地盛颂100年一瓶,以及53度贵州茅台酒30年酱香型、贵州茅台酒50年、贵州茅台酒15年各一瓶(上述三瓶贵州茅台酒进价合计47,600元)。律师
这节犯罪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某贸易公司购置茅台的票据、收货单、盘货单,证明该公司的被调物品在失窃时调入该酒类柜台;该公司的营业员的证词证明酒坊的酒柜玻璃门被打碎,几瓶名酒失踪;作案现场提取的指纹和被告人左手中指一致,有某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出具的《手印鉴定书》证实;监控录像显示一名戴头套的男子在凌晨潜入商场,盗取了瓶装物品;下身着浅黄色裤子,脚穿灰色鞋子,手提浅色手提袋的男子潜入闸北区太平洋百货商场地下一层,分两次窃取瓶状物品。物价局价格鉴证机构出具的《物品财产价格鉴定结论书》证实,马爹利蓝带干邑白兰地盛颂100年价值4930元;旅馆住宿登记单证实被告人当日晚入住在案发该区的旅馆。
被告人对于盗窃名酒的犯罪事实不予认可,在侦查、审查起诉阶段均否认去过案发地点,庭审中供述其至闸北区太平洋百货地下一层窃取贵州茅台酒3瓶及马爹利盛颂100年三升一瓶。
被告人到青浦区徐泾镇超市偷窃衣服,窃取一件474元的上衣,被公安人员当场抓获。这节事实有以下证据:被告人供述、扣押的赃物、该区分局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证明偷窃超市被处行政拘留15日。
法院认为被告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盗窃太平洋酒类产品数额较大,已经构成了盗窃罪,鉴于被告人在庭审中有认罪表现,酌情从轻处罚。判决被告人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三千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