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马男以盗窃被公安局嘉定分局逮捕,2013年12月份中下旬的一天,马某到嘉定区安亭镇新黄路柴家弄交界处,偷取了被害人王某停放着的一辆赛克牌电动自行车。后来经过价格鉴定中心认定价值1100元。上述电动自行车已由公安人员缴获并发还被害人王某。
偷窃后被告人马某将电动车移走,正好被害人前来取车,发觉了被告人的盗窃行为,将马某扭获,报警后移交公安机关。律师
公诉机关以盗窃罪起诉,指控被告人的上述犯罪情节和事实,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公诉机关出示了以下证据:被害人王某的证词证明他的车辆被人盗窃;其他证人证言;嘉定区价格认证中心制作的《价格鉴定结论书》和购车发票证明被盗车辆的价值;其他证据还有调取证据清单、发还清单、随案移送清单、辨认笔录、公安接警详细警情等证据证实。
法院认为被告人马男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公民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根据2013年4月2日出台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被告人的盗窃金额超过了法定起刑点,鉴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赃物已经发还等危害情节,判决被告人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罚金一千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