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诈骗的事实:王某伪造了廊下镇南塘村村民委员会出具的土地承包证明,骗得被害人黄某等人的信任,与其签订了土地承包协议,之后以收取定金的名义骗取了黄某等人现金25,000元,并将其中的3,000元作为中介费给与了江某。
诈骗的事实:王某谎称需要向南塘村村民委员会交纳土地租赁费为由,从被害人郭某处骗取现金10,000元。王某谎称其承包的农田资金周转困难为由,先后二次从被害人陈某处共计骗取现金3,000元。
有被害人郭某等的陈述以及提供的证明、土地承包协议、收条复印件,被害人郭某陈述及其提供的借条复印件,被害人陈某的陈述,证人江某等的证言,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劳动教养决定书,刑事判决书、公安机关行政处罚决定书,公安机关出具的常住人口登记表、侦破经过等证据。律师
被告人王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中骗取他人钱款,数额较大,其行为已经构成合同诈骗罪。被告人王某还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钱款,数额较大,其行为已经构成诈骗罪。王某在判决宣告前一人犯数罪,应当数罪并罚。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
依据《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九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王某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八千元。(2014)金刑初字第20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