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浦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叶J犯诈骗罪,于2013年11月26日向提起公诉。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杨浦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轶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叶J及其指定辩护人陈育新,被害人胡某及其诉讼代理人赵蓓芹,被害人姜甲的诉讼代理人姜乙,被害人辛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被告人叶J在国和路某号销售“瑞年”品牌保健品。2011年11月至2012年4月间,被告人叶J为骗取钱财,向顾客胡某谎称该店是“瑞年国际杨浦国和店”,预存资金即可成为瑞年国际有限公司的股民,并可获得高额回报。叶使用伪造的“瑞年国际国和店专用章”先后与胡某签订了7份“预存返利合同书”,共计骗得胡某(下同)31万元。
2012年1月间,被告人叶J以上述同样的方法骗得辛某4万元。2012年4月至2012年9月间,被告人叶J谎称上海瑞延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是瑞年国际有限公司的子公司,明知自己没有还款能力,仍谎称上海瑞延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运营需要资金、投资开店等,并许以高额回报,先后骗得姜甲70余万元。
被告人叶J及其指定辩护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并有被害人胡某、辛某、姜甲的陈述,证人姜乙、余某的证言,胡某、辛某提供的宣传资料、“通知”、“预存返利合同书”、“承诺书”、“收条”,姜甲提供的“收条”、银行“个人业务凭证”,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公安机关出具的“工作情况”,被告人叶J的历次供述等证据。
公诉机关根据上述证据认为被告人叶J的行为已构成诈骗罪。被告人叶J在前罪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依法应当数罪并罚。被告人叶J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律师
被害人胡某及其诉讼代理人对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叶J诈骗胡某31万元的犯罪事实无异议。被害人姜甲的诉讼代理人姜乙、被害人辛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均没有异议。
被告人叶J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钱款,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依法应对被告人叶J予以惩处。被告人叶J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并自愿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叶J在前罪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依法应予两罪并罚。
为严肃国法,保护公民财产所有权不受侵犯,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七十条、第六十九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叶J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罚金五万元,与前罪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罚金二万元合并,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罚金七万元;责令被告人叶J退赔违法所得。(2013)杨刑初字第997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