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骗取他人为借款提供房产抵押,构成诈骗罪

被告人曹某谎称自己在宝山区逸仙路建配龙商场金蒂雷斯家具铺面做家具生意需要资金等,骗取了被害人汤某的信任后,让被害人汤某于2009年2月将其居住的位于杨浦区闸殷路某弄某号某室的房产证抵押给陆梁借款(下同)15万元交给被告人曹某,并约定了二个月还款期限。同年3月底还款期限临近,被告人曹某因无法还款,遂让被害人汤某将上述房产证抵押给陈雪芬借款21万元交给曹某用于归还陆梁所借款项及利息等,又约定了二个月还款期限。

同年6月至8月间被告人曹某在还款期限已过仍无法还款的情况下,再次让被害人汤某将上述房产证抵押给星辰银行(中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借款30万元用于归还陈雪芬所借款项及利息等。事后,被告人曹某归还了少部分款项后离开前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汤某自此无法与其联系。被告人曹某共骗得被害人汤某20余万元。律师

2012年9月3日,被告人曹某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阜康市被民警抓获。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曹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的方法骗取他人钱款,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被告人曹某在前罪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依法应当数罪并罚。被告人曹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在逸仙路建配龙商场金蒂雷斯家具铺面担任营业员的被告人曹某明知自己没有还款能力,仍谎称自己在上述商场做家具生意需要资金周转,以给汤某妻子介绍工作等为诱饵,向汤某借款。当得知汤某无钱可借时,被告人曹某怂恿汤以杨浦区闸殷路某弄某号某室汤居住的房屋为抵押,向陆梁借款。因之前被告人曹某利用多次小额借钱并按时还款已取得汤某夫妇的信任,此次又承诺二个月还款,汤某信以为真,与陆梁签订房地产买卖合同后,从陆梁处借得15万元,并约定两个月归还。汤某留下2万元后,将其余钱款交给曹某。

被告人曹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钱款,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依法应对被告人曹某予以惩处。被告人曹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并自愿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曹某在前罪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依法应予数罪并罚。

为严肃国法,保护公民财产所有权不受侵犯,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条、第六十九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曹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罚金一万元,与前罪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罚金二万元合并,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五年,罚金三万元;责令被告人曹某退赔违法所得。(2013)杨刑初字第101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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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洁律师

法学硕士,全国律师协会、上海律师协会会员

现为上海维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2008年7月与人合作建立上海汇银律师事务所。

此前在其他外两家律师事务所担任律师,共执业十多年,处理大量的法律问题,经验丰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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