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诈骗罪:被告人奚S伙同奚某、金G(另案处理),经事先预谋,由奚某冒充张泽大庙村土地承包户张C、金G冒充张泽大庙村村主任,采用虚构发包田块并签订田块转让协议将土地转让给被害人金某承包的方法,骗取被害人金某承包款共计38,400元。嗣后,被告人奚S又收取被害人陈某好处费2,000元。
诈骗罪:奚S谎称可以帮助被害人胡某的儿子介绍工作,从胡某处骗得10,000元。谎称帮助被害人陈某在承包地上盖房子、装水泵,从陈某处骗得2,700元。
有被害人金某、陈某、胡某的陈述,证人朱某的证言,相关辨认笔录,中国农业银行分行交易明细,承包田块协议书,手机照片,公安机关出具的案发经过,身份信息,刑事判决书、出所登记表等证据。律师
被告人奚S伙同被告人奚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合同诈骗罪。被告人奚S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的方法,诈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
被告人奚S犯两罪,应依法数罪并罚。奚S系累犯,应依法从重处罚。两名被告人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依法从轻处罚。奚S具有立功情节,可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当庭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
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及被告人的认罪悔罪态度等,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一)、(四)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九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八条,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奚S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被告人奚S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奚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2014)松刑初字第40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