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方某伙同俞S、马F(均已判决)等人在周浦镇瑞意路设立大润万发项目部,冒用万发建筑工程(上海)有限公司的名义,虚构“康桥—祝桥地区河道整治二期工程”,假意将该工程发包给他人并签订工程合同,并以收取合同定金、回扣等名义,骗取查某数万元、龚某40,000元、李甲50,000元。
方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案发后,被告人方某在家属帮助下向公安机关退缴共计20,000元,退赔了查某15,000元。
有公诉机关提供并经庭审质证属实的被告人方某的辨认笔录、前科刑事判决书,同案犯俞S、马F的供述笔录、刑事判决书,被害人查某、龚某、李甲的陈述及辨认笔录,证人俞某、周某、李乙的证言笔录,相关工程合同、通知书、开工通知书、工程图纸、查询存款/汇款通知书(回执)、银行对账单、收条,公安机关的扣押物品清单、情况说明、案发及抓获经过等证据。
被告人方某以谈朋友为名,骗取苗某的信任,并谎称能帮苗办理房屋产权证,后以需请老总吃饭、暂时缺资金、看病急需钱等为由,先后分数次从苗某处合计骗得15,000元。
被告人方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律师
案发后,方某在亲属帮助下向被害人苗某退赔了5,000元。方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公诉机关提供并经庭审质证属实的被害人苗某的陈述笔录、收条,证人李乙的证言笔录,相关承诺书、委托书、中国农业银行卡存款业务回单,公安机关的案发及抓获经过等证据。
被告人方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以发包工程为名多次骗取公民钱财,数额较大,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的规定,已构成合同诈骗罪,应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被告人方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公民钱财,数额较大,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已构成诈骗罪,应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被告人方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照《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方某能在亲属帮助下退赔部分赃款,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依照《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应当对被告人方某两罪并罚。被告人方某应当依照《刑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向缴纳罚金。依照《刑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应当追缴被告人方某尚未退赔的犯罪所得,分别发还被害人。
为维护市场经济秩序,保护公民的财产权利不受侵犯,判决如下:被告人方某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罚金三千五百元;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罚金一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罚金四千五百元。追缴方某尚未退赔的犯罪所得,分别发还被害人。(2014)浦刑初字第98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