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乙伙同王某(已判刑)至嘉定区江桥镇封浜封杨路X弄门口,由张乙对途经的被害人罗某佯称捡到钻戒,王某假装钻戒失主寻找未果离开,从而骗取罗某信任,张乙再以欲回家取钱以便与罗某瓜分钻戒、需要对方抵押物品为由,骗得罗某足金项链1条、足金吊坠1枚(共计价值6859元,均未缴获)、海信牌HS-T92型手机1部(价值170元,已缴获发还)。
张乙伙同王某至嘉定区江桥镇高潮路近沪宁高速北辅道处,由王某对途经的被害人管某佯称捡到钻戒,张乙假装钻戒失主寻找未果离开,从而骗取管某信任,王某再以欲回家取钱以便与管某瓜分钻戒、需要对方抵押物品为由,骗得管某24K黄金项链1条(价值23108元,未缴获)。
张乙伙同王某至嘉定区江桥镇沪宁高速北辅道近金园五路处,由王某对途经的被害人张甲佯称捡到钻戒,张乙假装钻戒失主寻找未果离开,从而骗取张甲信任,王某再以欲回家取钱以便与张甲瓜分钻戒、需要对方抵押物品为由,骗得张甲千足金项链1条、千足金吊坠1枚(共计价值5364元,均未缴获)。律师
警方接被害人张甲报案后经侦查,在嘉定区江桥镇鹤望路抓获被告人张乙及王某,当日警方根据被害人罗某的辨认确认张乙、王某有诈骗罗某的重大嫌疑。次日,张乙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张乙在取保候审期间下落不明,后被民警抓获。
张乙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罗某、管某、张甲的陈述,同案犯王某的供述,证人王某的证言,有关的辨认笔录、照片、搜查笔录、扣押、发还清单、价格鉴定结论书、接警记录、工作情况、刑事判决书、病历,张乙的供述、户籍证明、居民身份证等证据。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多次骗取公民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刑律。张乙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罪行,可以从轻处罚的意见。张乙不具备适用缓刑的条件,辩护人建议法院对张乙宣告缓刑的意见,不予支持。
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三条和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张乙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罚金五千元;责令被告人张乙退赔诈骗犯罪所得,分别发还被害人。(2015)嘉刑初字第53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