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4月,被告人李某从上海亚欧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简称亚欧公司)辞职后,向被害人李某隐瞒其已从亚欧公司辞职的真相,并谎称可以代为办理车辆牌照,进而骗得被害人李某支付的16,800元。
得款后,被告人李某即关闭手机并逃逸。2014年6月8日,被告人李某在安徽省蒙城县顺河街被公安人员抓获,并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公诉机关认定被告人李某的行为触犯《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应当以诈骗罪追究被告人李某的刑事责任。建议对其判处一年有期徒刑以下并处罚金的刑事处罚。
被告人李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定性均无异议。辩护人认为被告人系初犯,且已退赔全部赃款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建议法院对其从轻处罚。律师
公诉机关指控的上述犯罪事实,不仅有被害人李某的陈述及辨认笔录,而且有证人晁某、姬某、康某等人的证言及辨认笔录,刑事谅解书、调取证据清单、员工离职申请表、员工离职移交表、新车销售订单、银行交易凭证、短信截图、受案登记表及抓获经过等证据。
被告人李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共计16,8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应予处罚。鉴于被告人李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已退赔全部赃款,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依法予以从轻处罚。
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被告人退赔的赃款予以发还被害人。(2014)徐刑初字第89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