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6月7日凌晨,被告人王某从被害人薛某处获知薛儿子费某在浦东新区花木派出所接受调查,以帮助疏通关系为由,分2次从薛某处骗取钱款1万元,后被告人王某又以请客吃饭超支为由从费某处骗取1900元。
2014年6月19日21时许,被告人王某再次一疏通关系为由,从被害人薛某处骗得4000元。后被守候民警人赃俱获。
被告人王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薛某、费某的陈述、扣押清单、发还清单、收条、案发经过等证据。律师
被告人王某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钱款,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被告人王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可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已退赔了全部赃款,对其再酌情从轻处罚。
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罚金一千元。(2014)浦刑初字第440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