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4月2日13时许,被告人赵某在虹口区地铁一号线汶水路占附近,冒充被害人施某亲戚与其搭讪,后以借钱办事为由,骗得施某3500元。
2014年4月11日12时许,被告人赵某在浦东新区六号线巨峰路站附近,冒充被告人沈某亲戚与其搭讪,以借银行卡接受汇款为由,骗得沈某建设银行卡1张,后从该卡内取款2100元。
2014年4月19日16时许,被告人赵某在浦东新区六号线巨峰路站附近,冒充被告人茅某亲戚与其搭讪,以借银行卡接受汇款为由,骗得沈某农业银行卡1张,后从该卡内取款2800元。
2014年6月12日14时许,被告人赵某在浦东新区上海科技馆地铁站出入口处,采用上述相同方法骗取被害人张怀其信任,以借为名,骗得张怀其农业银行存折1张及密码后逃逸,后从该卡内取现金7529元。律师
被告人赵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施某、沈某、茅某等人的陈述、证人崔某的证言、银行取款凭条、银行账户交易明细、银行对账单、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通知书、案发经过等证据。
被告人赵某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钱款,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被告人赵某系累犯,依法从重处罚;被告人赵某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可依法从轻处罚。
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赵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罚金二千元。(2014)浦刑初字第439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