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乙在受上海传家房地产投资顾问有限公司委托,从事普陀区长寿路房屋交易中介工作期间,虚构房屋涨价、收取定金、中介、代办交易、公证费用等理由,在正常的房屋交易费用之外,向购房人暨被害人陈某额外收取钱款,共计88,167元。
被告人惠乙谎称可以帮助被害人吴某在购买宝山区真北路房屋的过程中少缴税费,骗取被害人吴某现金1万元。
被告人惠乙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庭审前,被告人惠乙退缴赃款7万元。律师
被告人惠乙在开庭过程中均无异议,且有被害人陈某、吴某的陈述,证人倪甲、倪乙、黄某、茅某、易某、惠甲的证言,房地产买卖合同、公证书、房地产权证、证明、税收通用缴款书、发票、银行账户明细、收据、扣押清单及被告人当庭供述等证据。
被告人惠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钱款,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定性正确。被告人惠乙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惠乙退缴了大部分赃款,酌情从轻处罚。
为保护公民合法财产不受侵犯,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和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惠乙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五千元。本判决生效之日起退缴二万八千一百六十七元,连同已退缴的七万元,发还被害人陈某八万八千一百六十七元、吴某一万元。(2014)静刑初字第42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