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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托女诈骗集团吊模斩客,谎称交友诈骗男性网友

张桂馥、薛猛、白英俊等人(均另案处理)在经营长宁区龙安路“108海莱特”酒吧期间,纠集王丙、邵华、井国良(均另案处理)等多名托头,由各托头分别组织自己组内的键盘手、传号手、酒托女、服务员、司机等成员,共同实施“吊模斩客”团伙诈骗。

具体作案方式为:键盘手以女性身份,通过互联网以“交友”、“一夜情”等名义搭识男性网友,并获取对方信息及联系方式;传号手将键盘手获取的信息发送给酒托女;酒托女根据该信息,假冒键盘手在网络上虚构的身份,诱骗男性网友见面并带至“108海莱特”酒吧消费,酒吧将低廉的酒水勾兑后高价出售,欺骗男性网友进行高额消费;服务员负责接应自己组内的酒托女,为酒托女带进的客人点单、买单等;司机负责接送组内成员上下班及望风等。律师

被告人赵某系托头王丙组的服务员,被告人张丙系托头王丙组的司机。两被告人伙同组内成员诈骗17名被害人共计40,322元,具体有:柴某2,594元,李某3,300元,全甲2,496元,俞某1,932元,毛某1,982元,秦某1,392元,胡甲1,408元,吕某1,408元,齐某100元,杨某764元,胡乙3,148元,全乙2,164元,张甲2,108元,王甲5,094元,刁某4,568元,王乙1,440元,张乙4,424元。

2014年2月26日,被告人张丙被公安机关抓获,同年4月15日,被告人赵某被公安机关抓获。

被告人赵某、张丙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同案关系人王丙、孙某的证言和辨认笔录,被害人柴某、李某、全甲、俞某、毛某、秦某、胡甲、吕某、齐某、杨某、胡乙、全乙、张甲、王甲、刁某、王乙、张乙等人的陈述和辨认笔录,公安机关调取证据清单、扣押物品清单、银行卡刷卡消费明细、POS机签购单、监控录像截屏照片,长宁区物价局价格鉴定结论书,公安机关出具的案发经过、抓获经过及户籍资料等证据。

被告人赵某、张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依法应予惩处。本案系共同犯罪,被告人赵某、张丙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赵某、张丙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从轻处罚。

为保护公私财产所有权,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赵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被告人张丙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2014)长刑初字第73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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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洁律师

法学硕士,全国律师协会、上海律师协会会员

现为上海维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2008年7月与人合作建立上海汇银律师事务所。

此前在其他外两家律师事务所担任律师,共执业十多年,处理大量的法律问题,经验丰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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