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7月17日8时许,被告人张某携带1枚假戒指(标价18,800元)和1根假黄金项链至闵行区沪闵路、华坪路路口,谎称该戒指系其捡来要与被害人林某平分,将该戒指和项链交给林,自己假意回去取钱过来赎,要求林用自己的一根价值8,443元的黄金项链作抵押。
被害人林某信以为真遂将自己的黄金项链交给张后在原地等待张取钱来赎,被告人张某在骗取林的项链后即逃离。
2014年7月22日,被告人张某在暂住处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现场查获假项链2根、假戒指14枚,其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案发后,被告人张某的亲属代为赔偿被害人8,500元。律师
被告人张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林某的陈述及辨认笔录,闵行区物价局出具的关于黄金项链等的结论书,国家金银制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出具的检验报告,被害人林某出具的收据,公安机关现场勘查笔录、搜查笔录、照片、调取证据清单、扣押清单、工作情况说明等证据。
被告人张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被告人张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其亲属于案发后能退赔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对张可酌情从轻处罚。
依据《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张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2014)闵刑初字第230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