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被告人钱某以帮助办理美国签证、邀请函及购买飞机票为名,骗得被害人宋某共计16800元;以办理美国签证为名,骗得被害人马某1000元。案发后,被告人钱某在其家属帮助下对上述2名被害人进行了赔偿并取得谅解。
2014年1月18日,被告人钱某为骗取宋某的信任,向其提供通过他人伪造的美国签证2张。2014年1月23日,被告人钱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案发后,被告人钱某在家属帮助下向被害人退赔了钱款。
被告人钱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宋某、马某的陈述、证人顾某的证言、辨认笔录、调取证据清单、司法鉴定意见书、赔偿协议、案发经过等证据。律师
被告人钱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钱财,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被告人钱某向他人提供伪造的出入境证件,其行为已构成提供伪造的出入境证件罪。
被告人钱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罪行,当庭自愿认罪,结合其在家属帮助下向被害人退还赃款,对其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钱某犯两罪,对其依法数罪并罚。
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三百二十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九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钱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罚金一千元;犯提供伪造的出入境证件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罚金一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缓刑一年四个月,罚金二千元。(2014)浦刑初字第116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