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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假产证和假身份证取得信任,骗取借款犯诈骗罪

2010年至2013年间,被告人周F以动迁房屋需要打点、承租林佳花鸟市场门面、做烟酒生意急需资金周转等为由,并采用伪造安图新村房产证和身份证等手法,先后在安图路、浦东新区凌兆路近上南路、敦化路X号烟杂店、安图新村等处,分别骗得被害人梁某、邓某、周某、袁某、王甲的共计20余万元。具体如下:

被告人周F谎称房子动迁需要花钱,做烟酒生意需要资金周转,并将身份证、银行卡等物押在梁某处,取得梁某的信任,在敦化路X号烟杂店,先后骗取梁某共计11.85万元。后梁某通过电话、上门等方式均联系不上周F。

被告人周F谎称做烟酒生意需要资金周转,让王甲做担保,向周某、袁某夫妇借款10万元。同年3月至4月间,被告人周F以前述相同理由,将伪造的周本人的身份证及伪造的产权人为周F的安图新村X号X室的房产证押在王甲处,共计骗取王甲1万元,之后王甲无法与周F取得联系。2013年7月,王甲将10万元还给周某、袁某夫妇。律师

被告人周F以向邓某小额借款并按时还款骗取邓某的信任,2012年9月5日,周谎称承租林佳花鸟市场门面需要资金,骗取邓1.5万元,之后邓无法与周F取得联系。

被告人周F被民警抓获。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周F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钱财,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提请对其依法惩处。

被告人周F当庭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指定辩护人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但辩称周F悔罪态度较好,请求对其从轻处罚。

被告人周F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钱款,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周F当庭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予以供认并自愿认罪,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保护公民财产所有权不受侵犯,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周F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罚金一万元。(2014)杨刑初字第16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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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洁律师

法学硕士,全国律师协会、上海律师协会会员

现为上海维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2008年7月与人合作建立上海汇银律师事务所。

此前在其他外两家律师事务所担任律师,共执业十多年,处理大量的法律问题,经验丰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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