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孙Q伙同吴某(已被判刑)等人经预谋,在青浦区万寿新村139号104室内,通过控制特制的骰子及做记号的麻将牌,以“二八杠”赌博的方式,多次从被害人沈某处骗得共计21万元、美元1.2万元(折合9.9万余元)。
另查明,被告人孙Q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被告人孙Q曾于2006年9月因犯抢劫罪被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二万元,2014年4月14日执行期满予以释放。
被告人孙Q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其供述笔录及辨认笔录,被害人沈某的陈述笔录及辨认笔录,证人吴某、周某的证言笔录及辨认笔录,中国银行分行外汇兑换牌价表,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案发经过,抓获经过,被告人的户籍资料等证据。
被告人孙Q伙同他人以设置赌局的方式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孙Q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孙Q在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依法应当对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后数罪并罚。律师
被告人孙Q的辩护人以其当事人属如实供述罪行为由建议法庭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于法不悖,予以采纳。
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护公私财产不受侵犯,依照《刑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条、第六十四条及1997年修订的《刑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孙Q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十万元。连同前罪判处的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十万元。被告人孙Q的违法所得应予追缴并发还被害人。(2014)青刑初字第85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