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汪某、王某义、王某兵、陈某、王某兰在朱泾镇东林寺广场以摆设象棋残局为圈套,用“押一赢二”的方式引诱被害人夏志飞前来押注破局,共骗取其21,850元。
上述五被告人在朱泾镇东林寺广场被抓获,到案后均如实交代了上述事实。审理过程中,五被告人向退缴了涉案的赃款21,850元。
被告人汪某、王某义、王某兵、陈某、王某兰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夏某的陈述及辨认笔录,公安机关出具的户籍证明、侦破经过及被告人的供述等证据所。律师
被告人汪某、王某义、王某兵、陈某、王某兰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骗取他人钱款,其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被告人汪某、王某义、王某兵、陈某、王某兰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汪某、王某义、王某兵、陈某、王某兰积极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有悔罪表现,可适用缓刑。
依据《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汪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二千元。被告人王某义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二千元。被告人王某兵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二千元。被告人陈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二千元。被告人王某兰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二千元。退缴的赃款21,850元发还被害人夏某。(2014)金刑初字第83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