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4月30日8时许,被告人赵某纠集徐某、刘甲、张某、刘乙、王某、叶某、赵某川、柯某(均另处),经事先预谋,至嘉定区某镇某老街某桥西侧,由赵某、赵某川、柯某在旁望风,徐某在该处用设有机关的道具假意摆摊进行“猜硬币”赌博,刘甲、张某、刘乙、王某、叶某等人假装围观并参与赌博等以吸引路人参与,意在骗取他人钱款。被害人王某顺路经此处信以为真参与赌博,共计被骗取现金4300元。
2014年5月1日9时30分许,被告人赵某纠集徐某、刘甲、张某、刘乙、王某、叶某、赵某川、柯某、吕某,至嘉定区某镇某老街某桥西侧,以上述方式(吕某负责假装围观或参与赌博等)骗取他人钱款。
嗣后,徐某等人骗得被害人严某现金300元后,严发觉被骗与徐某发生争执,徐为摆脱严的纠缠将骗得的钱款予以归还。
10时30分许,赵某、徐某等人又至某桥西北侧,以上述方式骗取被害人李某现金1800元。
2014年5月2日10时许,被告人赵某再次纠集徐某、刘甲、张某、刘乙、王某、叶某、赵某川、柯某、吕某,至嘉定区某镇某老街某桥西北侧,以上述方式骗取被害人汪某现金1800元。
公安机关经侦查,确定被告人赵某有重大作案嫌疑,于2014年5月2日将其抓获,其到案后如实供述了参与诈骗的犯罪事实。律师
被告人赵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王某顺、严某、李某、汪某的陈述,证人贾某、雷某、蔡某、吴某、周某的证言,同案犯徐某、刘甲、张某、刘乙、王某、叶某、赵某川、柯某、吕某的供述,公安机关制作的《辨认笔录》、《受案登记表》、《调取证据清单》、《扣押、发还、随案移送清单》、《工作情况》、监控录像截屏照片,有关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赵某的户籍证明及有关供述等证据。
被告人赵某结伙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骗取公民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关于赵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赵某能如实供述罪行,可以从轻处罚的意见,合法有据,予以支持。结合赵某有劣迹等情节,在量刑时一并予以体现,并采纳公诉机关关于可以对赵某适用缓刑的量刑建议。
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赵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罚金二千元;责令被告人赵某继续退赔违法所得,连同在案款,发还各被害人;在案犯罪工具予以没收。(2014)嘉刑初字第130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