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冒用他人工作卡打卡,骗取工资犯诈骗罪

2014年2月19日至6月23日间,被告人张某甲在承包上海冷艺展览展示有限公司焊接项目期间,与被告人张某乙及王F(另处)经合谋分工,由被告人张某甲冒用临时工杨C、邓J的工作卡打卡,再由被告人张某乙及王F伪造考勤记录,骗取冷艺公司发放工资后予以分赃。

经统计,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等人已冒用杨C的名义骗取2014年2月19日至3月9日的工资共计5150元,冒用邓J的名义骗取2014年4月6日至5月3日的工资共计7687.5元。前后共计骗取工资12837.5元。

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且有被害单位上海冷艺展览展示有限公司出具的情况说明、考勤统计表、工资单、付款凭证,证人彭某乙、尹某的证言、公安机关制作并出具的辨认笔录、扣押笔录、扣押清单、案发经过,考勤记录,代管款收据等证据。律师

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公司数额较大的财物,其行为均已触犯刑律,构成诈骗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张某甲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张某乙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

被告人张某甲在家属帮助下将涉案的赃款12837.5元交至,可酌情从轻处罚。在量刑时综合考虑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的犯罪事实、情节、作用及认罪悔罪表现、退赃情况等,采纳辩护人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

确保公司的财产权利不受侵犯,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四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张某甲犯诈骗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七千元。被告人张某乙犯诈骗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宣告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四千元。退赔款一万二千八百三十七元五角发还被害单位上海冷艺展览展示有限公司。(2014)奉刑初字第137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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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洁律师

法学硕士,全国律师协会、上海律师协会会员

现为上海维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2008年7月与人合作建立上海汇银律师事务所。

此前在其他外两家律师事务所担任律师,共执业十多年,处理大量的法律问题,经验丰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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