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刘某甲伙同吕H、汪C、闫某、丁某(均另处)等人,在四团镇星星舞厅假冒“夕阳红产业集团”的名义开办讲座,以做慈善的名义每天送给老年人鸡蛋等小礼品,并多次通过收取“诚信保证金”且于第二天退还的方式骗取50余名老年人的信任,后诱骗被害人顾某等人以3200元的价格购买先邦牌负离子空气净化器,并许诺可以退款,后被告人刘某甲等人未退款而逃逸,骗得现金共计185600元。
被告人刘某甲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顾某、徐某、朱某、陶明仙等人的陈述,同案关系人闫某、丁某、刘某乙、刘某丙、陈某的供述,收据,奉贤区物价局出具的价格鉴定结论书,公安机关出具的辨认笔录,案发经过、工作情况等证据。律师
被告人刘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钱财,数额巨大,其行为显已触犯刑律,构成诈骗罪。被告人刘某甲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被告人刘某甲在他人的帮助下退出被害人的经济损失185600元,并得到被害人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在量刑时一并予以考虑,对被告人刘某甲从轻处罚。
确保公私财产权利不受侵犯,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刘某甲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宣告缓刑三年,并处罚金十万元。退赃款十八万五千六百元发还各名被害人。(2014)奉刑初字第108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