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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购原石未付款,抵押变现偿债犯诈骗罪

被告人高J经由他人介绍认识被告人胡Z,通过胡抵押他人原石得款25万元,经胡多次催讨,被告人高J仍不能归还。同年12月初,被告人高J经被告人胡Z提议,与胡预谋以购石为由,骗取他人原石抵押变现偿债。

被告人胡Z向阿某谎称有大老板要购买原石,约定次日至杨浦区通北路圆通公司办公室洽谈。次日15时许,阿某携20公斤重原石至约定地点,被告人胡Z向阿某介绍被告人高J是公司老板,有经济实力,被告人高J假以公司老板的身份与阿某商定原石出卖价530万元,十日为限,阿某信以为真,将所携原石交高出售,被告人高J为使阿某不致生疑,出具收条给阿某。

随后,被告人胡Z、高J携骗得的原石至浙江省金华市。被告人胡Z出面,经陈某联系,以抵押为名将原石销赃给迪耳公司张甲,共计得款134万元,转账给被告人高J62万元,将余款占为己有。

阿某多次向被告人高J追讨原石,均被以各种理由搪塞,遂向警方报案。被告人胡Z在杨浦区许昌路格林豪泰宾馆内被民警拘传,被告人高J在虹口区四平路X弄X号X室被接报赶至的民警抓获,被告人胡Z、高J到案后对上述犯罪事实予以供认。

另查,上海圆通速递有限公司特许蓝通公司加盟。被告人高J及朱K分别将所持有的蓝通公司46%、49%的股权转让给王某,公司法定代表人随之变更为王某。律师

被害人阿某、阿布某陈述,,二人接到胡Z的电话称有大老板要购买原石,与胡约定次日在通北路X号圆通公司办公室洽谈。阿布某陪同阿某携20公斤重原石至约定地点,胡Z介绍高J是公司老板,有经济实力,高J则以公司老板的身份与阿某商定原石交高,出卖价530万元,十日为限。阿某向高J多次追讨原石均被高以各种理由搪塞等。高J出具给阿某的“收条”、“保证书”及涉案原石和案发地点的照片等对被害人陈述的相关内容予以印证。

证人陈某陈述,胡Z称上海一姓高的快递公司老总有一块20公斤的和田玉,要求其帮忙抵押借款200万元,后其联系迪耳公司老总张甲接受抵押,约定利息16万元,张以公司名义转账付款134万元给胡Z,后这块玉石一直在张甲处等。证人张甲的证言对陈某陈述的内容予以印证。

被告人高J出具给胡Z的“借条”证实,高J为将骗得的原石抵押变现,应胡Z的要求出具借胡200万元的借条等事实。

建行金华分行安全保卫部出具的胡Z的建行账户交易明细证实,胡Z收到迪耳公司转入其账户的134万元后,转账给高J62万元等事实。

证人张乙陈述,其儿子高J四年前因交友不慎,赌博、高消费、借高利贷,除了债务没有任何财产,两年前向王某的公司借了700万元,为了还债将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也变更为王某等。

蓝通公司《股东会决议》、《股权转让协议》及《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2份证实,蓝通公司高J任法定代表人,高J及朱K分别将所持有的蓝通公司46%、49%的股权转让给王某,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为王某等事实。证人王某的证言对受让蓝通公司股权并变更法定代表人等情况予以印证。

圆通公司提供的“情况说明”及《特许经营合同》等证实蓝通公司加盟圆通公司等事实。

公安局杨浦分局江浦路派出所、公安局虹口分局嘉兴路派出所分别出具的“工作情况”证实胡Z、高J被抓获的情况。

被告人胡Z、高J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隐瞒真相,编造事由,结伙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被告人陈H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赃物而转移、藏匿,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现有证据证实,被告人陈H是在张甲明确告知上海警方正在追查新疆人被骗原石下落的情况下,主动配合张转移、藏匿涉案原石,其亦曾供认在案,故对于被告人陈H否认明知赃物而窝藏的辩解与查明的事实不符,不予采纳。

被告人陈H是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高J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并自愿认罪,采纳公诉人当庭补充确认被告人胡Z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意见,依法可以对被告人胡Z、高J从轻处罚。被告人胡Z、高J、陈H的犯罪事实、情节、对社会的危害程度等具体情况均在量刑中综合考虑。

保护公私财产所有权不受侵犯,维护司法机关正常的活动秩序,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胡Z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罚金十万元;被告人高J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罚金八万元。(2013)杨刑初字第44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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