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叶某、朱某经预谋,商定由被告人叶某负责购买作弊纸牌和隐形眼镜,由被告人朱某负责物色参赌人员,以赌博方式共同诈骗他人钱财。
2014年4月至6月期间,被告人叶某、朱某先后四次分别在朱泾镇人民路158弄12号上岛咖啡店、秀州街922号馨尚品茶室、新安街53弄1号港盛休闲馆,设“梭哈”赌局邀请被害人吴某参赌,利用作弊纸牌和隐形眼镜,共骗取吴某现金63,800元,并写下37,000元的欠条一张。
2014年7月1日,被告人叶某、朱某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均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二被告人家属代为退缴了全部涉案赃款。
被告人叶某、朱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其辨认笔录,被害人吴某的陈述,证人陈某、顾某、周某的证言及提供的借条,公安机关扣押的欠条及出具的案发经过等证据。
被告人叶某的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并认为,被告人叶某系初犯,无前科劣迹,因法律意识不强而实施犯罪,现已深刻悔过;案发后,被告人委托家属积极退赔,挽回了被害人经济损失,社会危害性也相对较小。建议对被告人叶某判处缓刑。律师
叶某、朱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诈赌方式骗取他人钱款共计63,800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叶某、朱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均可以从轻处罚。案发后,二被告人积极退赃,有悔罪表现,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依据《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叶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一万元。被告人朱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一万元。(2014)金刑初字第89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