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4月19日至22日间,被告人贺锐东至闵行区上中西路X号被害人王某、邓某经营的水果店,谎称是上海洲鑫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的项目经理,以该公司扩展门店需要收购该水果店为由,要求王某、邓某注册公司与其洽谈业务。
继而,被告人贺锐东假意与王某、邓某签订协议,合作共同注册公司,并以收取预付款之名骗取王某、邓某的现金15,000元。
2014年6月间,被告人贺锐东谎称上海洲鑫国际贸易有限公司需要装修十家门店,允诺将门店设备采购业务交与被害人王某,并谎称该业务采购清单中部分设备需要从国外进口,其可以帮助王某以便宜价格购得,继而,以定金名义先后多次骗取王某现金共计115,000元。
2014年6月13日,被告人贺锐东谎称可以帮助被害人王某到国外代购照相机,骗取王某现金7,000元。
2014年7月1日,被告人贺锐东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被告人贺锐东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王某的陈述,证人吕某、代某的证言及相关辨认笔录,《营业执照》,相关银行的《交易明细清单》、相关《收据》、《合作协议》、《收购协议意向书》、《采购合同意向书》、手机短信截图、录音光盘,公安机关出具的,《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案发简要经过》,相关《刑事判决书》等证据。律师
被告人贺锐东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共计137,000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依法应予惩处。
被告人贺锐东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贺锐东能够当庭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表示认罪,在对其量刑时可酌情从轻处罚。
为保障公民的财产权利不受侵犯,根据被告人的犯罪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贺锐东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三万元。追缴被告人贺锐东的违法所得发还被害人。(2014)闵刑初字第226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