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刘某、王某伟伙同刘某(已被判刑)等人在互联网上发布提供上门按摩等特殊服务的虚假信息,以需要支付定金、保证金、安全保护费等为由,向被害人提供银行卡帐号,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诈骗被害人李某恺、金某强、邵某宁、温某龙钱款,共计89,400元。
刘某、王某伟先后至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案发后,涉案赃款已由刘某退缴。本案被告人刘某、王某伟共同退缴违法所得2,000元。
被告人刘某、王某伟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李某恺、金某强、邵某宁、温某龙的陈述,同案犯刘某的供述,被害人交易明细单、银行回执单及各相关银行出具的交易明细单,公安机关出具的网页照片、案发经过、抓获经过,相关刑事判决书等证据。
被告人刘某、王某伟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发布虚假信息骗取被害人钱款共计89,4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
被告人刘某、王某伟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均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刘某、王某伟犯罪以后能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均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刘某、王某伟犯罪情节较轻并有悔罪表现,均可以适用缓刑。
依据《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刘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被告人王某伟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2014)金刑初字第76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