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朱某平利用互联网,向网民谎称刷淘宝信誉可以返还佣金,采用支付宝转账的方式,先后骗取被害人黄某萍52,000元、谌某27,900元、邵某建8,500元、韦某西3,500元,并将钱款全部用于网络赌博及个人消费。
2014年3月24日,被告人朱某平主动至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律师
被告人朱某平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黄某萍、谌某、韦某西、邵某建的陈述,证人胡某忠的证言,公安机关出具的扣押笔录、扣押清单、支付宝交易明细、侦破经过、工作情况等证据。
被告人朱某平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互联网,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诈骗他人钱财,共计9万余元,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且属有其他严重情节。被告人朱某平犯罪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以减轻处罚。
依据《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朱某平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责令被告人朱某平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2014)金刑初字第71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