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王某假冒各品牌厨具维修服务工作人员电话联系被害人,以免费上门检修脱排油烟机、燃气灶为由,先后至南桥镇解放新村被害人陆某家中、古华新村被害人杜某家中、新建西路被害人徐某家中、育秀东区被害人戴某家中、解放西路被害人林某家中,谎称被害人家中的脱排油烟机、燃气灶存在质量问题,需要更换,采用“以旧换新”的方式将低价购买的脱排油烟机、燃气灶冒充品牌厨具卖给被害人。
骗得被害人陆某现金8280元,骗得被害人杜某现金2100元及价值392元的樱花牌脱排油烟机一台,骗得被害人徐某现金2400元,骗得被害人戴某现金4200元,骗得被害人林某现金1000元及价值400元的德意牌脱排油烟机一台。
被告人王某欲至被害人林某家中收取余款2480元时被民警抓获。律师
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陆某、杜某、徐某、戴某、林某的陈述,证人孟某、郝某的证言,辨认笔录,通话记录单,奉贤区物价局出具的价格鉴定结论书,各被害人出具的收条,前科资料、户籍信息,公安机关制作并出具的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笔录及清单、发还清单、案发经过、工作情况等证据。
被告人王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多次骗取他人钱财,数额较大,其行为显已触犯刑律,构成诈骗罪。被告人王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且在家属帮助下退赔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在量刑时一并予以考虑。对辩护人提出的从轻处罚意见予以采纳。维护社会秩序,确保公私财产权利不受侵犯,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一万元。(2014)奉刑初字第97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