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毛某与王某商议,用毛某向他人借来的一辆牌照为沪K5X、车主系朱乙的奥迪牌A6型轿车制造交通事故以进保理赔,被告人王某遂指使李某配合毛某制造该虚假的交通事故。
同日20时许,由被告人李某驾驶牌照为皖REX的福特福克斯牌轿车与毛某驾驶的上述奥迪牌轿车在闵行区中春路、顾戴路路口故意追尾碰擦,该事故经公安局闵行分局交通警察支队认定由毛某负全责。
后由被告人王某就该虚假交通事故向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申请理赔,并由被告人王某办理银行卡并获取理赔款15,800元。上述钱款除用于两辆车辆修理外,其余被被告人毛某、王辉分用。公安机关将被告人毛某、李某抓获,李某到案后协助公安机关抓获被告人王某。律师
被告人毛某、王某、李某及其辩护人等在庭审中均无异议,并有被害单位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员工葛某的陈述,证人朱某、严某的证言,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提供的《税务登记表》、《营业执照》、《保险索赔申请书》、《事故认定书》、车辆行驶证、驾驶证、上海增值税专用发票、机动车交强险保单、付款凭证、涉事车辆损伤照片等书证,公安局虹口分局出具的《工作情况》、《案发经过》等证据。
被告人毛某、王某、李某结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被害单位财物,且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本案系共同犯罪,其中,被告人毛某、王某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李某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从轻处罚。
被告人李某到案后有协助司法机关抓获同案犯的立功表现,可从轻处罚。被告人毛某、王某、李某到案后均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在家属的帮助下退赔了赃款,均可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犯罪情节轻微,可免予刑事处罚。
为维护社会秩序,保护公司财产的所有权不受侵犯,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八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三十七条及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毛某犯诈骗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被告人王某犯诈骗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被告人李某犯诈骗罪,免予刑事处罚。(2014)虹刑初字第90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