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郝乙、李某经事先预谋,通过网上购得大量低配置的电脑后,在互联网上发布二手笔记本电脑的信息,并虚构电脑的配置。
诱得买家后,由被告人李某、解某等人使用事先准备的手机与买家联系,并约定于泗泾五金城附近,分别以每台1,100元至1,800元不等价格与被害人实施交易,先后骗得被害人董某等29人现金3.9万余元。其中,被告人解某是从2014年2月起参与实施诈骗,其涉案金额为1.79万元。
另查明,被告人郝乙、解某在家属的帮助下向退出了全部涉案赃款,被告人李某向预交了相应罚金。律师
被告人郝乙、解某、李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且有被害人董某等人的陈述、辨认笔录和发票,证人郝甲、顾某的证言,扣押清单,公安机关出具的案发及抓获经过,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等证据。
被告人郝乙、解某、李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等方法,诈骗他人财物,且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三名被告人具有自首情节,可依法从轻处罚。
三名被告人当庭认罪态度较好,且被告人郝乙、解某在家属的帮助下向退出了全部涉案赃款,被告人李某向预交了相应罚金,均可酌情从轻处罚。另外,被告人郝乙、解某尚不符合适用缓刑的条件,故对相关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不予采纳。
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及认罪态度等,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郝乙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被告人解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被告人李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缓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已缴纳)。(2014)松刑初字第126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