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于J虚构能够通过亲属关系购买年息百分之十二的加拿大信托产品的事实,骗取被害人唐某投资款20万元。后被告人于J将钱款用于偿还债务及日常开销。
2014年3月24日,被告人于J在其住处被公安人员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诈骗犯罪事实,并在亲属的帮助下退赔了被害人唐某全部钱款。
被告人于J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唐某陈述;证人邢某证言;银行账户历史明细清单;被告人于J出具的借据;被害人唐某出具的收条、谅解书;杨浦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等证据。律师
被告人于J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和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钱财,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且数额巨大,依法应予惩处。
被告人于J曾因犯非法持有枪支罪被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四个月,在缓刑考验期内犯新罪,依法应当撤销缓刑。被告人于J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在亲属的协助下退赔违法所得,取得被害人谅解,依法可从轻处罚。
辩护人与此相关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被告人于J无法定减轻情节,辩护人关于对被告人于J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的意见,无法律依据,不予采纳。
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护公民的合法财产不受侵犯,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撤销杨浦区人民法院(2012)杨刑初字第854号对被告人于J宣告缓刑的判决,执行拘役四个月;被告人于J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元。(2014)长刑初字第66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