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曾某、李某在58同城网站上发布出售摩托车、自行车的虚假信息,通过电话联系,以支付押金、保证金及交易款等名义,欺骗被害人将钱款共计10000元汇入曾某、李某提供的“覃祥焜”的建设银行账户,扣除银行手续费用后,实得共计9949.23元。
分述如下:被告人曾某、李某用上述手法,骗得被害人袁某的共计6500元。被告人曾某、李某用上述手法,骗得被害人王某的共计1300元。被告人曾某、李某用上述手法,骗得被害人谭某的共计2200元。
经侦查,公安机关于2014年4月24日在湖南省娄底市长青居民点33栋2单元1楼将被告人曾某、李某抓获归案,并搜缴到涉案的手机等工具。两名被告人到案后已全额退赃。律师
被告人曾某、李某在庭审过程中没有异议,并有被害人袁某、王某、谭某的陈述,银行卡客户交易查询单、银行转帐客户凭证,调取证据清单、银行ATM机监控录像,公安机关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赃物照片,工作记录、相关收条,常住人口基本信息以及被告人曾某、李某的供述等证据。
被告人曾某、李某共同虚构事实,多次诈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诈骗罪,应予以刑事处罚。被告人曾某、李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系怀孕妇女,依法应适用缓刑。
依照《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曾某犯诈骗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被告人李某犯诈骗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五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2014)黄浦刑初字第62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