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自称“刘某”,经人介绍认识被害人陈某,谎称自己做房地产等职业及家境富有,取得了被害人陈某的信任,以欠工程款、交通违章及办理驾驶证等为由,共骗取被害人陈某13500元,后归还被害人陈某6000元。被害人陈某多次催讨后,最终无法联系刘某。
刘某以同样手法,骗得被害人邢某信用卡后并使用,共计取现及消费15003.30元,后刘某归还被害人邢某5900元。被害人陈某多次催讨后,最终无法联系刘某。
刘某在闵行区龙茗路X号某浴室被公安机关抓获。刘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陈某、邢某的陈述,辨认笔录及辨认照片,汇款凭证,招商银行账单、消费明细,手机截图照片,百合网网页信息,户籍资料,工作情况等证据。律师
刘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依法应予处罚。
庭审中,公诉机关变更认定刘某骗取被害人邢某信用卡并使用15003.30元后,归还被害人邢某5900元的事实,可予采纳。刘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可从轻处罚。法律咨询。
根据刘某的犯罪事实、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等,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刘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2014)普刑初字第84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