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乙冒名“文芯”,以女性身份与被害人张甲进行网络聊天恋爱,并虚构其系“文芯”弟弟的事实,与张甲在现实生活中交往。期间,张乙以上述虚构的身份,多次编造各种理由,骗得被害人张甲钱款共计三万余元。
张乙被抓获,其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并在家属的帮助下退还被害人张甲三万元,取得被害人的谅解。
张乙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张甲的陈述及辨认笔录,证人黄某、刘某、邹某、施某的证言,被害人张甲提供的支付宝转账记录、相关银行账目明细,张乙的供述及辨认笔录,被害人张甲出具的《收据》、《收条》、《谅解书》,《刑事判决书》以及张乙的户籍资料等证据。律师
张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依法应予惩处。张乙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鉴于的家属已帮助退赔了违法所得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亦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张乙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依法可对其适用缓刑。采纳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
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和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张乙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二千元。(2014)闸刑初字第98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