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在神州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承租牌号为鄂A7X起亚轿车1辆后,委托他人伪造所有人为刘某的车辆行驶证1本,再使用伪造的行驶证取得被害人毕某的信任,于当晚以车辆抵押的形式,骗得被害人毕某27,000元。
2014年4月17日,刘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案发后,刘某在家属的帮助下赔偿了被害人毕某的全部经济损失,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刘某作案用的伪造的行驶证已被公安机关扣押。
刘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经庭审质证属实的被害人毕某的陈述,证人王某、权某、毛某、叶某的证言,租车单、车辆信息、借条及抵押合同,相关伪造的行驶证,谅解书,公安机关出具的案发经过,刘某的户籍资料等证据。律师
刘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刘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并自愿认罪,系坦白,依法从轻处罚。刘某已经赔偿了被害人的损失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酌情从轻处罚。
为保护公民财产权利不受侵犯,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刘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罚金一千元。(2014)浦刑初字第293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