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C谎称自己开办公司,以急需周转资金为由,通过银行汇款、现金交付等方式,从被害人杨某处骗得8万余元。
刘C谎称自己可以买到便宜的海关查没车辆,以买车需支付定金为由,通过银行转账等方式,从被害人陈甲处骗得16.5万元。
刘C谎称自己有一名来自美国的“干爹”,并取得被害人陈甲的信任,随后通过QQ聊天工具,由其本人分别以“干爹”、“大师”、“老大”等虚构角色与陈甲聊天,以做法事祈福需要陈出钱为由,通过银行转账、现金支付等方式,从陈甲处骗得50余万元。律师
刘C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杨某、陈甲的陈述,银行交易凭条及借条复印件,扣押清单、车辆买卖合同及车辆报价单,接受证据清单、QQ聊天记录及发票复印件,银行交易明细,证人何某、陈乙的证言,公安机关出具的案发及抓获经过,的户籍资料等证据。
刘C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他人钱款,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刘C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依法从轻处罚。刘C当庭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
根据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等,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刘C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二万元。(2014)松刑初字第12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