祁R谎称可以“托关系”帮助李甲的女儿进入上海同济大学附属X学校就读骗取李甲信任,以收取赞助费和服装费的名义在长阳路临青路口、长阳路欧尚超市附近,分二次共计骗得李甲5.5万元。后李甲的女儿未就读X学校。
祁R谎称可以“托关系”帮助庾甲在房产纠纷诉讼中胜诉骗取庾甲的信任,在市光路庾甲家中,以需要打点、送礼的名义分三次共计骗得庾甲8万元。经法院判决,庾甲败诉,系争房屋被强制过户。2014年3月12日,祁R被抓获,祁到案后如实交代了上述事实。同年3月25日,祁R退出8万元还给庾甲。
祁R及其辩护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且有被害人李甲、庾甲的陈述及辨认笔录,证人徐某、李乙、茆某、刘某、赵某、马某、庾乙、成某的证言,X学校2013年招生方案,祁R收取庾甲8万元的收条,委托书、民事判决书、谅解书,公安机关出具的“工作情况”,祁R的历次供述等证据。律师
公诉机关根据上述证据指控祁R的行为构成诈骗罪,祁R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祁R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祁R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并自愿认罪,退出大部分赃款,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本案的犯罪事实、情节、对社会危害程度等具体情况均在量刑中综合考虑。保护公民财产所有权不受侵犯,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祁R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罚金五千元。违法所得5.5万元予以追缴。(2014)杨刑初字第66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