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8月至2014年2月,李Y虚构投资理财可以获得高额回报等理由,骗取被害人常某、祝某、张某、孙某、高某等人钱款共计23万元。李Y将其中45,550元以红利、利息等名义归还上述被害人,其余钱款被其用于赌博挥霍。具体分述如下:
2013年8月至2014年2月,李Y在徐汇区上海南站某餐厅等地先后多次骗取常某共计11万元,后归还31,800元。
2013年10月,李Y骗取祝某共计2万元,后归还6,000元。
2013年12月,李Y骗取张某共计3万元,后归还2,250元。
2013年11月至2014年1月,李Y骗取孙某共计5万元,后归还4,000元。律师
2013年12月,李Y骗取高某共计2万元,后归还1,500元。
2014年2月24日,李Y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公诉机关认定李Y的行为触犯了《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李Y系自首,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相同,并有下列证据证实:被害人常某、祝某、张某、孙某、高某的陈述笔录;扣押笔录、扣押清单、调取证据清单、借据、借款合同、汇款凭证、银行卡查询明细、受案登记表、工作情况及李Y的供述等。
李Y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的方法,多次骗取他人钱款共计18.4万余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应予处罚。鉴于李Y有自首情节,依法予以从轻处罚。
根据本案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性及的认罪态度等,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李Y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2014)徐刑初字第60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