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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地土方车司机谎称可以承接废钢生意骗取百万

徐B(已判刑)伙同吴C,由吴C假冒“陈经理”,谎称帮助被害人朱某承接松江体育中心地下车库废旧钢材生意,以送礼、借款等各种理由,从朱某处骗得共计100余万元,后在朱某的催讨下徐B归还4万元。

吴C当庭虽对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及定性均没有意见,但辩称其开始不知情,到后来才知道徐B把其以“陈经理”的身份介绍给对方,且徐B也没有给过其钱款。

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吴C与徐B事前无共谋,也没有诈骗的主观故意;吴C虽应当明知,但其未取得相应钱款,仅仅是以借款方式取得1万元;认定吴C积极参与的行为不妥,诈骗的事实并非如徐B供述的,吴C是在不明真相的情况下,渐渐知道徐B的真实行为的,徐B行骗能得手仅靠吴C的“演出”是不能完成的,是被害人的贪欲最终导致受骗结果的发生;但认同公诉机关建议对减轻处罚的公诉意见。

被害人朱某的陈述及辨认笔录证实,徐B伙同冒充“陈经理”的吴C,虚构能够帮助其承接松江体育场地下车库废旧钢材生意的事实,以送礼、借款等为由,骗取其钱款共计1,182,000元,后其发现被骗寻至徐B江西老家索要钱款时还遭到徐B的殴打,后在当地派出所处理下,徐B归还4万元。

同案犯徐B的供述吴C应其要求来到松江后,其与吴C商量,让吴C冒充“陈经理”以给被害人朱某做松江体育中心工地的废旧钢材生意为名,诈骗被害人朱某钱款,事后其分给吴C2万元。

证人沈某的证言及工程施工合同证实,松江体育中心地下车库工地上废旧钢材生意由其承包负责,其只将该工地上的废旧钢材卖给刘姓和高姓两个安徽人,没有卖给过其他人的事实。律师

证人刘某的证言证实,徐B在上海松华远景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系开土方车的司机,徐B在该公司无任何资产的事实。

借条、银行卡存款业务回单、转账凭单及银行卡活期明细证实,徐B从被害人朱某处前后取得共计1,182,000元的事实。中国农业银行借记卡明细对账单,证实徐B及被害人朱某银行账户的存取款情况的事实。

公诉机关认为,吴C的行为已触犯《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吴C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根据《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系从犯,应依法减轻处罚。

吴C经他人伙同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钱款,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

现有证据均证实,吴C明知徐B让其冒充“陈经理”的身份,仍多次参与徐B与被害人朱某的洽谈见面,使得被害人信以为真,从而辅助徐B从被害人处骗取钱款的犯罪得以完成,故采纳公诉机关认定吴C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系从犯,应依法减轻处罚的公诉意见。

根据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以及的认罪悔罪态度等,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吴C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一万元。(2014)松刑初字第80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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