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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经营抗癌药为诱饵骗取金钱犯诈骗罪

2014年3月19日,鲁某、柏某伙同他人,经预谋分工后,以合伙购买抗癌药从中盈利为诱饵,在吕巷镇骗取被害人夏某现金24,000元。

2014年4月17日,鲁某、柏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后供述了上述事实。

鲁某、柏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二的辨认笔录,被害人夏某的陈述,证人曹林生的证言,上海农商银行交易明细清单,公安机关出具的搜查笔录、扣押清单及拍摄的赃物照片,刑事判决书,公安机关出具的案发经过、工作情况等证据。律师

鲁某、柏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虚构事实,骗取他人钱款24,0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

二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

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鲁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柏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2014)金刑初字第62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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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洁律师

法学硕士,全国律师协会、上海律师协会会员

现为上海维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2008年7月与人合作建立上海汇银律师事务所。

此前在其他外两家律师事务所担任律师,共执业十多年,处理大量的法律问题,经验丰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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