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3月19日,鲁某、柏某伙同他人,经预谋分工后,以合伙购买抗癌药从中盈利为诱饵,在吕巷镇骗取被害人夏某现金24,000元。
2014年4月17日,鲁某、柏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后供述了上述事实。
鲁某、柏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二的辨认笔录,被害人夏某的陈述,证人曹林生的证言,上海农商银行交易明细清单,公安机关出具的搜查笔录、扣押清单及拍摄的赃物照片,刑事判决书,公安机关出具的案发经过、工作情况等证据。律师
鲁某、柏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虚构事实,骗取他人钱款24,0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
二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
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鲁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柏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2014)金刑初字第62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