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诉书指控被告人F犯诈骗罪,被告人F通过社交网站等搭识多名女性被害人,后通过冒充军警人员等身份、伪造存单、购房发票等手段骗取被害人信任后,诈骗被害人财物共计97万余元,具体事实如下:
被告人F化名“王景滢”,通过社交网站搭识被害人陈某,其冒充武警总队医院医生取得被害人信任后,以父亲生病、修车、修墓地等理由骗取被害人21,700元。
被告人F通过社交网站搭识被害人俞某,冒充铁路公安局民警,伪造高额存单和购房发票等取得被害人俞某信任后,以父亲看病、购房等理由骗取被害人约70余万元。
被告人F化名“王景滢”,通过社交网站搭识被害人叶某,其冒充军人、香港人身份等取得被害人信任后,以父亲需要看病、修车等理由于骗取被害人约18万余元。
被告人F化名“王景滢”,通过直播软件搭识被害人徐某,其冒充军人、香港人身份,以做珠宝生意为名伪造银行高额存单、买车发票等取得被害人信任,以钱包丢失、交物业费等理由骗取被害人68,000元。
被告人F化名“王景滢”,搭识被害人陈某,其冒充军人、香港人身份等取得被害人信任后,以父亲生病等理由骗取被害人4,800元。
公安民警在被告人F住处将其抓获归案,并在其居住地扣押了多个伪造的军警证件、军警制服等物品。F在公诉机关审查起诉阶段供述了上述主要事实。F在审理期间脱逃,后被公安机关抓获。律师
被告人F在庭审中均无异议,并有被害人陈某甲、俞某、叶某、徐某、陈某的陈述、辨认笔录及提供的微信聊天记录、转账记录、银行转账明细、信用卡消费明细、银行存单、购房发票等,辨认笔录及提供的机动车信息表,证人李某甲的证言、辨认笔录及提供的旧机动车转让协议书,公安机关制作的相关照片、出具的接受证据清单、协助查询财产通知书、搜查笔录、扣押清单、电子数据检验工作记录、提取电子数据清单、封存电子物品清单、原始证据使用记录、调取证据清单、视听资料说明书、侦破经过、抓获经过、协助冻结财产通知书、调取的银行卡明细单、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警备区政治工作局出具的证明,崇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出具的回函,公安局政治部人事处出具的情况说明等。
辩护人对起诉指控的事实及定性均无异议,同时认为被告人F有坦白情节,认罪态度诚恳,其患有疾病,建议对其从轻处罚。
被告人F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被害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F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F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主要罪行,可以从轻处罚。
依据《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F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十万元。扣押的假证等赃物予以没收;扣押的被害人银行卡发还相关被害人;扣押及冻结的款项发还相关被害人;责令被告人F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继续退赔相关被害人经济损失。(2018)沪0116刑初760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