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导读:被告人以介绍他人生意、谈恋爱为名,骗取现金、苹果手机、金项链、金手链等贵重物品,总计超过六万多元,构成诈骗罪。
被告人包某,男,因多次行骗被公安机关抓获,经侦查,有以下犯罪事项:
以帮被害人介绍生意为名取得其信任后,谎称家中有急事需用钱,先后骗取其现金6,000元及价值19,213元的金项链一根。
同年7月间,被告人包某以谈恋爱为名取得被害人陈某信任后,谎称家中有急事需用钱,先后骗取其现金23,100元。
同年8月间,被告人包某以谈恋爱为名取得被害人潘某信任后,以借用电话、家中有急事需用钱等为借口,先后骗取其现金12,000元及价值1,700元的iPone4S手机一部、铂金手链一根。律师
被告人包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三人所作的陈述及辨认笔录、证人张卫新所作的证言,银行账目明细及购物发票,估价部门出具的估价鉴定结论书,公安机关出具的扣押物品清单、工作情况及前科材料等证据。
认定诈骗犯罪具体数额标准作如下规定:个人诈骗公私财物在4千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个人诈骗公私财物在5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个人诈骗公私财物在2千元以上不满4千元,并有诈骗前科或引起自杀、重伤、死亡等严重后果的,也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被告人包某采用虚构事实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应予处罚。被告人包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可依法从轻处罚。辩护人的相关意见,可予采纳。依据《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被告人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追缴被告人包某的违法所得,发还各名被害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