奉贤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吕某犯诈骗罪,2013年6月至7月间,被告人吕某以借款为名,向被害人魏某出示了其伪造的上海多而好装饰材料有限公司销售的位于南桥镇金海公路某号四幢某室的《联建协议书》,并与魏某签订一份《房地产居间合同》,从而骗得魏某5万元,后逃逸。
上述事实,被告人吕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魏某的陈述及其提供的联建协议书、联建认购书、房地产居间合同,证人汪某、李某的证言,证人汪某提供的联建协议书、遗体火化证明、户口簿,上海多而好装饰材料有限公司的房屋销售情况表,公安机关制作并出具的辨认笔录、案发及抓获经过等证据。律师
被告人吕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公民钱财,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诈骗罪。被告人吕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尚未挽回。为严肃国家法制,确保公民的财产权利不受侵犯,依据《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吕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二万五千元。责令被告人吕某退赔给被害人魏某五万元。(2014)浦刑初字第3572号